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二一五號
聲 請 人 禮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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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九一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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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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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商安康通訊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貳仟伍佰元 │TNA00五二一│ │
│ │限公司台灣分公 │南分行 │ │ │0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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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商安康通訊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敦│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參仟參佰伍拾壹元 │TNA00五二一│ │
│ │限公司台灣分公 │南分行 │ │ │一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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