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4101號
TPDV,92,除,4101,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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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一0一號
  聲 請 人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惠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一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洪于智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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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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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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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八十九年一月二十日 │參萬陸仟玖佰元 │GB一六七六四四│ │
│ │限公司 張明照 │行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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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磊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