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930號
TPDV,92,除,3930,200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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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九三0號
  聲 請 人 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五二六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紀文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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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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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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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耕宇國際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台北世│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貳仟陸佰貳拾伍元│CF0三0九七二│  │
│ │         │貿中心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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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七   日 書記官 袁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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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耕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