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2年度,3660號
TPDV,92,除,3660,200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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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六六0號
  聲 請 人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李家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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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二三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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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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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團法人中小企業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肆萬零捌佰元  │AB八九四七五九│  │
│ │會        │台北分行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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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社團法人中小企業協│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  │叁拾萬玖仟貳佰元│AB八九四七五七│  │
│ │會        │台北分行     │           │        │七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劉芳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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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