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訴訟代理人 吳健誌
一、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和信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二千九百二十六萬二千七百六十四元
,應繳裁判費二十六萬九千五百七十六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
外,尚應補繳二十六萬九千五百三十一元。
㈡原告之最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二、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
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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