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0六號
原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風祈
一、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
被告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九千零八十二萬三千一百一十九元,
應繳裁判費八十一萬一千三百零四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四十五元外,
尚應補繳八十一萬一千二百五十九元。
㈡原告之最新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與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二、被告於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狀中陳稱本件借款債務人係鴻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本金餘額應為八千一百一十六萬二千三百五十三元,已提供十足擔保品與原告
,且與原告協商延展清償期至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八日,原告應就此點具狀為爭執
與否之明確陳述。
三、爰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勤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對造人數檢具繕
本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一千元抗告費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裁定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蔡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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