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一號
原 告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代 理 人 丁崧喬
右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丁○○、甲○○、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五億八千萬元,應繳裁判費陸佰叁拾捌萬
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陸佰叁拾柒萬玖仟玖佰伍拾
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盈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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