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八九九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長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俊秀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玖佰叁拾貳萬零肆佰柒拾貳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壹佰零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叁萬叁仟壹佰零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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