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六號
原 告 鼎悅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牧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翰實業有限公司、聯球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翰實業有限公司、聯球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