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5526號
TPDV,92,訴,5526,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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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二六號
  原   告 鼎悅織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牧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翰實業有限公司聯球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世翰實業有限公司聯球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肆佰伍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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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悅織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球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翰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