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128號
TYDV,106,司促,18128,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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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12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非訟代理人 余奕輝
債 務 人 洪巧怡
債 務 人 曾英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洪巧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玖萬柒
  仟伍佰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就洪巧怡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曾英龍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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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