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七號
上 訴 人 亞灣飯店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柒號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伍佰捌拾肆萬叁仟
捌佰壹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捌萬捌仟叁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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