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38號
TPDV,92,補,838,2003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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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八號
  原   告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必霈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零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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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