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三八號
原 告 利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必霈
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鴻霖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萬零叁仟捌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捌萬零貳佰玖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漢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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