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