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94號
TPDV,92,簡上,94,200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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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四號
  上 訴 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葉勝添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廿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青蓉
法 官 林秀圓
法 官 賴劍毅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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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