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一三0號
原 告 衡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環亞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伍萬陸仟貳佰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肆佰柒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肆佰柒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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