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司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黃經洲即緯其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右聲請人聲請呈報緯其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產目錄。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惠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楊秋鈴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