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
被 告 三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三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四一五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伍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
新台幣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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