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15號
TYDV,106,司促,18015,2017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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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5號
債 權 人 陳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東螢實業有限公司李典欣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1.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2.更正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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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螢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