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8010號
TYDV,106,司促,18010,20170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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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
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成華晶鑽酒吧有限公司李泰瑩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李泰瑩擔任法定代理人期間,有
         無侵權行為之發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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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晶鑽酒吧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