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010號債 權 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周成華、晶鑽酒吧有限公司、李泰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債務人李泰瑩擔任法定代理人期間,有 無侵權行為之發生。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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