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丁○○
原 告 甲○○
原 告 乙○○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三十號
法定代理人 謝壽夫 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 ,未依法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裁判費 新台幣八萬零二百元,並諭知如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等語。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 十月六、七、八、九日分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四紙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 法 官 李國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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