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七○號
原 告 漢碩食品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淑娟
被 告 洪元記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
代 表 人 黃郁美 住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命原告於裁 定送達後五起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 官 呂麗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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