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988號
債 權 人 台灣英文雜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湘妘(原名:賴五妹)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促字第14857 號支付命令暨
其確定證明書。
二、表明本件債權是否與上開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
三、承二,如本件債權與上開支付命令為同一債權,且上開支付
命令並已確定,則請表明債權人重複聲請之原因事實。如本
件係不合法之重複聲請,宜撤回為宜。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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