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七○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許進財
相 對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八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人依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九七號民事裁定,提存如附表二所示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准予變換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沙鹿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供擔保。 理 由
一、按聲請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供擔保之提存物,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 准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本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民事判決、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一九號民事判決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 九九七號民事裁定,提存如附表二所示之擔保物在案(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三八三 八號)。茲以該擔保物之存款期限業已屆滿,須取回上開擔保物,聲請准予變換 為同額如附表一所示之證券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許秀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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