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一二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瑞堯 律師
複 代理人 許蕙寶律師
被 告 光榮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洪鶯娟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王有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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