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56號債 權 人 國泰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和債 權 人 中華開發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紹樑債 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錦明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余志忠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余志忠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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