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
債 權 人 劉嘉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IGNACIO RONALD AMPIS(羅納德)、BAUTIS
TA RAYMOND MIGUEL (瑞盟)、LIMJOCO MARNAN CONEJOS(馬南
)、ZENAROSA GRACE LYN TORRENA(格蕾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