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7234號
TYDV,106,司促,17234,20170920,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234號
債 權 人 張建民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周慈宜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 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 年8 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