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緝字,92年度,508號
TCDM,92,重訴緝,508,200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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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緝字第五0八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蔡宜宏
右列被告因背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壹年,緩刑肆年。 事 實
一、甲○○周啟瑞(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確定)胞姐,而周啟瑞 為瑞聯事業機構總裁,旗下包括「瑞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聯建設公司 )、「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資建設公司) 、「家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周啟瑞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間更入主 「皇帝龍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皇帝龍纖維公司,皇帝龍纖維公司並於八十 七年六、七月間更名為「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瑞圓纖維公司))擔任 董事長,並實際負責前述各公司之事業經營,惟上開公司間因業務性質之差異而 無實際業務往來,彼此間亦非公司法所規定之關係企業;甲○○則擔任皇帝龍( 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瑞聯事業機構旗下之瑞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 代表),並為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財務副總經理;謝宗豪(業經本院判 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四年確定)原係瑞聯事業機構員工,後擔任台灣建業公司 名義上之董事長,並身兼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台灣建業公司之法 人代表);周慧美(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確定)為周啟瑞胞妹 ,為家大營造公司名義上之董事長,並身兼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 而擔任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董事者,每月可領車馬費新台幣(下同)一萬 元。甲○○謝宗豪周慧美等雖身為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均屬 為該公司處理事務之人,惟實際則皆依周啟瑞之指示行事。詎周啟瑞甲○○謝宗豪周慧美等人為解決瑞聯事業機構之整體財務危機,竟共同基於意圖為瑞 聯事業機構旗下之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共同違反「皇帝龍纖維( 即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下稱背書保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 第一款: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有業務關係之公司;第四條第二項:為他公司背書 保證(總額為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需報經董事會核備、並將辦理情 形提報股東會備查;第五、六、七條背書保證應踐行之公司核決程序;第十一、 十二條需辦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第十三條應對被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 、評估風險並做成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等規定,而由周啟瑞交待知情 之甲○○而共同於八十七年一至七月間,於瑞聯航空公司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時 ,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名義,以及於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分別向華開租賃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開租賃公司)借款後跳票時,以瑞圓纖維公司名義,共擔 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計五次(借款明細詳如附表一),總借款金額共計四億九千二 百五十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五億八千一百四十四萬元,起訴書誤載為五億七 千六百四十四萬元);另於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分別向 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以皇帝龍纖維公司為 發票人,為前開公司開立備償商業本票計十二紙(借款明細詳如附表二),總借 款金額共計八億六千萬元(票面擔保金額共計九億八千萬元,起訴書誤載為十億 八千萬元),以上總借款金額合計為十三億五千二百五十萬元(票面擔保金額總 計十五億六千一百四十四萬元),而周慧美謝宗豪亦明知上開作為違反皇帝龍 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規定,惟仍配合周啟瑞甲○○之 指示而為,並分別於家大營造公司、台灣建業公司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親自簽 名表示同意,且以家大營造公司、台灣建業公司負責人名義而為背書,均為違背 其等任務之行為。周啟瑞為免被稽查,故意隱匿前述事實未提供予會計師查核, 致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於八十七年度之財務報表皆未顯示前述情 形,致發生不實之結果。後因前述被保證公司即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 中資建設公司、台灣建業公司、瑞聯航空公司等,於八十九年間因財務發生困難 ,無法如期還款,遭銀行拒絕往來,致瑞圓纖維公司遭受銀行求償,瑞圓纖維公 司始於八十九年上半年財務報表中認列高達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之保證損 失,致生損害於瑞圓纖維公司之財產。而甲○○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 前,即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自首上情並接受裁判 。
二、案經甲○○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首後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坦承右揭犯行不諱,核與同案被告周啟瑞謝宗豪周慧美前於 本院調查、審理時所述相符,此外:
㈠、上開背書保證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有業務關係 之公司;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為他公司背書保證(總額為本公司實收資本額之 百分之五十)需報經董事會核備、並將辦理情形提報股東會備查;第五、六、 七條規定,背書保證應踐行之公司核決程序;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需辦 理公告申報並輸入股市觀測站;第十三條規定,應對被保證公司作徵信調查、 評估風險並做成評估紀錄、必要時應取得擔保品等規定,有該背書保證辦法一 份在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六三至六六頁)可參。而被告甲○ ○及同案被告周啟瑞周慧美謝宗豪於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即瑞圓纖維公司 )之名義為瑞聯事業機構之上開公司辦理前述保證借款時並未踐行上述程序等 情,除據被告甲○○及同案被告周啟瑞周慧美謝宗豪等人自承在卷外,亦 有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所製作之「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民國八十九年上半 年度重要查核說明」一紙、瑞圓纖維公司覆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 年二月一日瑞董(九十)字第○○八號函一份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 0號卷第五七頁、五八至六0頁)可稽。
㈡、八十七年一至七月間,瑞聯航空公司、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分別向華



開租賃公司借款時及借款後跳票時,以皇帝龍纖維公司及瑞圓纖維公司之名義 ,擔任本票共同發票人計五次,總貸款金額計四億九千二百五十萬元(票面擔 保金額共計五億八千一百四十四萬元)一情,有上開本票、授權書、華開租賃 公司案件審查紀錄及董事會提案報核表暨授信批覆書各五紙、瑞聯集團關係企 業借款由瑞圓纖維公司背書保證明細表一紙附卷(見法務部調查局台中市調查 站卷第十三至四0頁)可稽;另於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 司向分別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時,以皇帝龍纖維公司為發票人,為前開公司開 立備償商業本票十二紙擔保借款,借款總額共計八億六千萬元(票面擔保金額 共計九億八千萬元)一情,亦有上開商業本票十二紙、泛亞商業銀行授信案件 審核表五紙、瑞聯集團關係企業借款由瑞圓纖維背書保證明細表一紙附卷(見 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二0三頁至四0九頁及第六一頁)可稽。 ㈢、另瑞圓纖維公司為家大營造公司、霖泉營造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台灣建業公 司、瑞聯航空公司等融資所為之背書保證,因上述被保證公司於八十九年間因 財務週轉困難而陸續遭銀行列為拒絕往來戶,導致瑞圓纖維公司對此估列保證 損失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其中家大營造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一億七 千零八十六萬四千元、霖泉營造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三千九百七十五萬六千 元、中資建設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二億四千五百四十六萬三千元、台灣建業 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五億一千萬元、瑞聯航空公司部分估列保證損失一億六 千四百七十二萬六千元等情,有瑞圓纖維公司八十九年度上半年度財務報表附 註一份附卷(見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五六頁)可稽。 ㈣、綜上可知,上情經核皆與被告甲○○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周啟瑞周慧美、謝宗 豪等人所述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甲○○之犯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背信罪,其與已判刑確定 之同案被告周啟瑞謝宗豪周慧美就背信犯行,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 均為共同正犯。選任辯護人雖以被告甲○○職務之執行均受周啟瑞之指示而來, 實際上並無任何參與決策之權力,故其涉及本案,亦均出於周啟瑞之單方指示而 來,主觀上並無與周啟瑞有何犯意聯絡之情形,亦即謂被告甲○○自無與同案被 告周啟瑞有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惟查,區別正犯及從犯之標準如左:(一)以自 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二)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 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為正犯。(三)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其所 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從犯。(四)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 參與,其所參與之行為,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者,為正犯,最高法院著有 決議可資參照。查被告甲○○雖係受同案被告周啟瑞之指示而為,惟其亦係皇帝 龍(即瑞圓)纖維公司董事,亦明知同案被告周啟瑞所指示其配合辦理之事項, 均與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背書保證辦法不符,竟仍予以配合辦理,致生 損害於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其應認與同案被告周啟瑞事前即有犯意聯絡 ,事後亦有行為分擔,故應認係正犯,附此敘明。又被告甲○○先後多次背信行 為,時間緊接,所犯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 ,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另被告甲○○上開犯 行,雖由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於九十年四月九日移送法務部調查局偵辦



,此有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年四月九日(九○)台財證(六)第一 ○七七四○─二號函附卷可稽,惟被告甲○○早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即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遞狀自首並接受裁判,有渠與同案被告周啟瑞周慧美、謝宗 豪之自首自白狀一份附卷(九十年度偵字第五七一0號卷第七頁)可稽,被告甲 ○○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法務部調查局發覺該犯罪前即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 署自首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減刑之要件,應依刑法第六十二條前段之規定減輕 其刑,被告甲○○上開刑罰加重、減輕事由,並先加後減之。爰審酌被告甲○○ 擔任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董事,並為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之財務 副總經理,竟不思盡其職責為公司謀利,反聽從同案被告周啟瑞之指示行事,為 瑞聯事業機構旗下之瑞聯航空公司、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 司、霖泉營造公司等多家公司獲得融資貸款之利益,而違背皇帝龍(即瑞圓)纖 維公司背書保證辦法之規定,開立鉅額商業本票及備償本票而為上述公司擔任保 證,嗣後因上述公司財務困難,銀行轉而向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催討,使 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認列高達十一億三千零八十萬九千元之保證損失,致 生嚴重損害於皇帝龍(即瑞圓)纖維公司、該公司股東及投資大眾之利益,情節 非輕,惟渠犯罪之動機及目的係因資金調度之急迫性,及為使整個瑞聯事業機構 之營運正常,事後並能自首坦承犯行,且積極與債權人銀行磋商還款事宜,態度 尚稱良好,及渠之犯罪手段及犯罪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以及檢察官具體求處被 告甲○○有期徒刑一年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甲○○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 。末查被告甲○○前未有不良犯案紀錄(亦即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能坦承犯行,深具悔意,且各 債權人銀行亦同意被告甲○○及同案被告周啟瑞等所提出之償還計畫(參本院卷 ),其經此偵審及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為使其能與同案被告 周啟瑞等人繼續處理與各債權人銀行之債務問題,本院綜核各情,所宣告之刑, 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並諭知被告甲○○緩刑四年,以啟自新。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楊真明
法 官 江奇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須附繕本 )。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向華開租賃公司借款)
┌──┬────┬────┬───┬────┬─────────────┐
│編號│借款公司│借款金額│發票日│票面金額│共 同 發 票 人 │
├──┼────┼────┼───┼────┼─────────────┤
│ 1│家大營造│一億 │870106│一億一千│周啟瑞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 │
├──┼────┼────┼───┼────┼─────────────┤
│ 2│霖泉營造│一億 │870203│一億一千│周啟瑞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霖泉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 │
├──┼────┼────┼───┼────┼─────────────┤
│ 3│瑞聯航空│一億二千│870203│一億二千│周啟瑞本人、王克己周啟昌
│ │公 司│七百萬 │ │八百六十│、甲○○瑞聯航空公司、皇│
│ │ │ │ │四萬 │帝龍纖維公司 │
│ │ ├────┼───┼────┼─────────────┤
│ │ │一億一千│870203│一億七千│周啟瑞本人、王克己周啟昌
│ │ │五百五十│ │七百八十│、甲○○瑞聯航空公司、皇│
│ │ │萬 │ │萬 │帝龍纖維公司 │
├──┼────┼────┼───┼────┼─────────────┤
│ 4│家大營造│五千萬 │870512│五千五百│周啟瑞本人、瑞聯航空公司、│
│ │公 司│ │ │萬 │瑞圓纖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 │ │ │ │中資建設公司、霖泉營造公司│
└──┴────┴────┴───┴────┴─────────────┘
附表二 (向泛亞商業銀行借款)
┌─┬──┬────┬───┬──────┬─────────────┐
│號│借款│借款金額│發票日│ 票面金額 │共 同 背 書 人│
│編│公司│ │ │(本票號碼)│ │
├─┼──┼────┼───┼──────┼─────────────┤
│1│台灣│一億六千│870629│一億六千萬 │台灣建業公司 │
│ │建業│萬 │ │(PA0000000) │ │
│ │公司│ │ │ │ │
├─┼──┼────┼───┼──────┼─────────────┤
│2│台灣│三億五千│870629│二億五千萬 │台灣建業公司 │
│ │建業│萬 │ │(PA0000000) │ │
│ │公司│ │ ├──────┼─────────────┤




│ │ │ │ │一億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PA0000000) │ │
├─┼──┼────┼───┼──────┼─────────────┤
│3│中資│二億五千│870730│三億五千萬 │中資建設公司、家大營造公司│
│ │建設│萬 │ │(PA0000000) │瑞聯建設公司 │
│ │公司│ │ │ │ │
├─┼──┼────┼───┼──────┼─────────────┤
│4│家大│一億 │870730│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營造│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太建設公司│
│ │公司│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加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中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瑞建公司 │
│ │ │ │ ├──────┼─────────────┤
│ │ │ │ │三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
│ │ │ │ │七百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 │
│ │ │ │ ├──────┼─────────────┤
││ │ │ │四千萬 │家大營造公司、瑞聯建設公司│
│ │ │ │ │(PA0000000) │台灣建業公司、中資建設公司│
│ │ │ │ ├──────┼─────────────┤
│ │ │ │ │一千四百萬 │家大營造、瑞聯建設、台灣建│
│ │ │ │ │(PA0000000) │業、瑞生建設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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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霖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圓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家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聯航空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