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一四五號
自 訴 人 乙○○○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西屯區○○○街四二號一樓
代 表 人 陳小雲
被 告 甲○○
具 保 人 黃如意
右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黃如意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被告甲○○被訴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一萬元, 由黃如意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夏一峰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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