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6826號
TYDV,106,司促,16826,20170907,4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
債 權 人 黃睿鎮
債 務 人 黃睿布
債 務 人 黃蘇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黃睿布黃蘇金花清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壹佰萬元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通知補正,雖提出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一日由大溪鎮農會匯款予收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壹佰萬元之匯款回條,惟所提文件亦未能釋明係
  代黃睿布黃蘇金花清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壹佰萬元,
  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