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826號
債 權 人 黃睿鎮
債 務 人 黃睿布
債 務 人 黃蘇金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
及自民國七十九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黃睿布、黃蘇金花清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壹佰萬元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通知補正,雖提出一百零三年七
月二十一日由大溪鎮農會匯款予收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壹佰萬元之匯款回條,惟所提文件亦未能釋明係
代黃睿布、黃蘇金花清償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債務壹佰萬元,
故債權人此部分之請求自屬無據而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