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6年度,16號
TYDV,106,勞訴,16,2017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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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邱玉成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中悅尊爵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正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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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悅尊爵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