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勞訴字第16號
原 告 邱玉成
訴訟代理人 宋嬅玲律師
被 告 中悅尊爵公寓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金正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0月2 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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