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淵洽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
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九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黃若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劉德壽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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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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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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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灣蒂雅克股份有限│台灣銀行南崁分行 │九十年九月十五日 │壹萬陸仟零伍元 │AM四六三八八九│ │
│ │公司甲○○○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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