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九四號
原 告 禹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玠民律師
原告因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叁仟元。經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者為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印鑑章,係屬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訴訟
,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叁仟元,尚應補繳壹萬肆
仟叁佰叁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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