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89號
TYDV,92,訴,1989,2003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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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T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
  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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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