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第一九八九號
原 告 香港商IDS顧問有限公司
,T
法定代理人 駱吉克
訴訟代理人 黃梅芬
被 告 明德春天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
法定代理人 王明德 住同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新台幣貳
佰貳拾玖萬柒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柒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天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