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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248號
TYDV,105,重訴,24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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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4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百其
      李銘洲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謝允正律師
      陳彥廷律師
      邱佳駿
被   告 高銘樹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銘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孫文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 3 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 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兩造於106 年10月19日前具狀說明 下列事項,並自行將繕本逕送達對造,對造若有意見欲表達 ,請於開庭前3 日具狀送達本院:
㈠反訴原告依民法第360 條規定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係認 系爭土地缺少反訴被告所保證之品質,或係認反訴被告有故 意不告知物之瑕疵情形?依據為何?
㈡反訴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係主張 系爭土地於訂約前或訂約後存有瑕疵?如認係訂約前存在, 反訴被告有何不可歸責事由?如認係訂約後存在,反訴被告 有何不可歸責事由?
㈢被告就原告主張遲延利息應自100年11月6日起算有無爭執? 若無,被告主張應抵銷之利息及本金各為何?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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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園聯合水處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電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