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小上字第九六號
上 訴 人 甲○○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號
法定代理人 陳國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桃園
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桃小字第一五一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陸拾壹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定有明文。而所謂違背法令,依同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規定準用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第四百六十九條第一 款至第五款結果,係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以及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 法者、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法院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或違 背專屬管轄之規定者、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違背言詞辯論公開之規定 者。又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亦規定小額程序之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 ,表明下列二款事項:即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即上訴人於上訴狀或理由書內應有具體之指摘, 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則之旨趣,倘 為司法院之解釋或最高法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之字號或其內容,上訴狀或 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者,即難認為已對原判決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故 如僅就自己主張重加陳述或就原審取捨證據任加指摘,並未具體指出原判決違背 何等法規,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四號判例意 旨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就原判決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一日提 出之上訴狀所表明之上訴理由係:被上訴人之職員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中旬晚間, 委託訴外人即某不知名之拖車公司將上訴人所有之車輛強行拖離,並將該車輛自 行出售他人,被上訴人拍賣車輛之行為既未經法院之強制執行程序,顯不合法云 云。
三、經核上訴人所陳前開上訴理由,顯與被上訴人於原審提出之請求清償借款之訴訟 標的無涉,上訴人既未具體指出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且依訴訟資料亦無從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 回其上訴。並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準用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一項之規定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如後附計算書)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郭琇玲
~B法 官 劉志卿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F0
~T40
附表
項目 金額(新台幣) 備註
第二審裁判費用 一千三百五十九元 由上訴人繳納。第二審送達費用 一百零二元 同右
合計一千四百六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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