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 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2年度,256號
TYDV,92,婚,256,2003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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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五六號
  原   告 甲○○○  籍
              現
  訴訟代理人 王治魯律師
  被   告 乙○○   籍
              現
右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結婚,並共育有子女王教霖、王瀅 琇、王瀅惠王淑玫等四人,初尚和睦,然近十餘年來,被告沉迷六合彩賭 博,經原告屢勸不聽,迨民國八十一年間債主臨門,催債聲聲,態度凶惡, 原告驚愕不已,被告雖誓言戒賭,原告信以為真,遂共求公婆支援,公公乃 將自己名下房屋一棟出售代被告償債,一場討債危機始告平息,原告竊喜, 以為爾後必定家和而能與之共度幸福美滿之生活,詎被告竟依然故我,仍沉 迷於六合彩賭博,致其所得薪資非但未給家用,且舉債累累,原告為使其及 時醒悟,仍苦心規勸,並要求其立書為證,切實戒賭,被告本已同意簽寫切 結書以表心跡,但嗣又反悔,拒不簽名,且態度冷漠,原告至此絕望而分房 ,十餘年來,原告身心受煎熬,痛苦已非筆墨可資形容,而兩造間之婚姻亦 已形同陌路,有名無實,且已臻無法回復之程度,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 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
三、證據:提出戶籍謄本二份、切結書(被告原欲簽嗣又反悔拒簽)影本一份、 乙○○清償債務協議情形及債權人具領債款名冊一份、不動產買賣移轉契約 書影本一份、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雙方所簽立之離婚協議書一份、原告代償被告賭債記事表一份等為證,並聲 請訊問證人王教霖王瀅琇王瀅惠王淑玫。乙、被告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時所為之 聲明及陳述略以:
一、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陳述:被告一個月薪資才新台幣(下同)三、四萬元,如何有錢賭博?公益 彩券被告一次也只買一百元,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份就繳貸款及水電費 四、五萬元,所以事實不像原告所言,原告以前說要離婚也說了約一百次, 每次都是氣話,本次應是原告與被告吵架後才提起的。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 列各款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七十一年三月二十四日結婚,並共育有子女王教霖、王 瀅琇、王瀅惠王淑玫等四人,初尚和睦,然近十餘年來,被告沉迷六合彩賭博 ,經原告屢勸不聽,迨民國八十一年間債主臨門,催債聲聲,態度凶惡,原告驚 愕不已,被告雖誓言戒賭,原告信以為真,遂共求公婆支援,公公乃將自己名下 房屋一棟出售代被告償債,一場討債危機始告平息,原告竊喜,以為爾後必定家 和而能與之共度幸福美滿之生活,詎被告竟依然故我,仍沉迷於六合彩賭博,致 其所得薪資非但未給家用,且舉債累累,原告為使其及時醒悟,乃苦心規勸,並 要求其立書為證,切實戒賭,被告本已同意簽寫切結書以表心跡,但嗣又反悔, 拒不簽名,且態度冷漠,原告至此絕望而分居,十餘年來,原告身心受煎熬,痛 苦已非筆墨可資形容,兩造間之婚姻已形同陌路,有名無實,且已臻無法回復之 程度,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請求離婚等情;被告雖於最後言詞 辯論期日未到場陳述,然據其於前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所為之陳述略以:被告一 個月薪資才三、四萬元,如何有錢賭博?公益彩券一次也只買一百元,於民國九 十二年三月份就繳了貸款及水電費共四、五萬元,所以事實不像原告所言,原告 以前說要離婚也說了約一百次,每次都是氣話,本次應是原告與被告吵架後才提 起的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兩造現仍係夫妻以及兩造間存有右揭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之事由,有 其提出之戶籍謄本二份、切結書(被告原欲簽立,嗣又反悔拒簽)影本一份、乙 ○○清償債務協議情形及債權人具領債款名冊一份、不動產買賣移轉契約書影本 一份、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各一份、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雙方所簽立 之離婚協議書一份、原告代償被告賭債記事表一份等為證。且經訊證人即兩造所 生之子女王教霖王瀅琇王瀅惠王淑玫結果,(按問:有無與兩造一直同住 ?)均稱「有」;(按問:兩造平常相處情形?)王瀅琇稱「以前有吵架,爸爸 會打媽媽,現在兩個分房,都不講話,已經有一年多了」、王教霖稱「在我當兵 前,爸媽常常吵架,有時候爸爸會動手打媽媽」、王瀅惠稱「他們會為了錢吵架 ,以前爸爸也會打媽媽,現在不會了,因為他們現在都不講話,所以不會起衝突 」、王淑玫稱「他們分房後,爸爸有時還會摔東西、喝酒」;(按問:兩造衝突 的原因?)王瀅琇稱「都是為了錢」、王教霖稱「爸爸好賭,所以欠債很多,有 時還不出來,就有人到家裡或打電話要債,很多都是媽媽出面償還的」、王瀅惠王淑玫均稱「都是為了錢」;(按問:被告賭博的情形?)王教霖稱「爸爸賭 博的是不會讓我們知道,但是他很喜歡借錢」、王瀅琇稱「爸爸都賭六合彩,而 且都簽的很大,爸爸有時還會到我婆家去找我借錢」、王瀅惠王淑玫均稱「爸 爸都賭六合彩」;(按問:被告今日為何不到庭?)均稱「不知道他為什麼不來 」;(按問:知否被告所欠二千多萬元的原因?)王教霖王瀅惠稱「像是爸爸 跟地下錢莊借錢賭博,本利加起來的」;(按問:兩造有無繼續維持婚姻的必要 ?)均稱「我贊成他們離婚」;(按問:被告沉迷賭博多久?)均稱「有十幾年 了」等語(均參見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七日言詞辯論筆錄),核與原告所述 相符。被告雖否認賭博,核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是依上列證據,堪信原告之



主張為真實。
四、次按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 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同 法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夫妻雙方均須負責時,應比 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一方請求離婚,如雙 方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參照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 一五號判決意旨以及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法律座談 會結論);又此之所定是否有難以維持婚姻而得請求離婚之重大事由,主要係以 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臻無法回復之望為判斷標準,且此判斷不可由原告已喪失維 持婚姻意欲之主觀面來加以認定,而應依客觀標準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 已達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經查兩造間 之婚姻關係,因被告十餘年來之嗜賭六合彩、兩造時常為錢吵架甚或被告常因而 出手毆打原告、被告四處告貸或向錢莊借款賭博、被告積欠債務高達二千餘萬元 而遭人登門或以電話凶惡要債、於被告之父親出售名下房屋代償賭債後仍不知戒 賭、兩造分房且互不說話已一年有餘、於訴訟中本已簽立離婚協議書但事後被告 拒絕共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等,於客觀上可認任何人倘處於此相同情狀下, 均有喪失維持婚姻意願之程度,而符合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所定難以維 持婚姻之重大事由。且依右列之析述,原告亦難認有何可歸責之原因,準此,則 原告依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請求離婚,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 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鄭新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收受決正本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許瑞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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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