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七一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桃園縣立大業國小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証明文件,以証明
聲請人得取得該票据權利,据以主張該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陳夏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