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違約罰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5年度,2087號
TYDV,105,訴,2087,2017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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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華海峽兩岸選擇權教育研究協會
      國選擇權教育研究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孫偉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桃竹苗分署間請求取
消違約罰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8,6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
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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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