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陳春德
陳嘉琪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育廷律師
被 告 陳雅玲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家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日17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建物編號1 及編號2 建物門牌欄中,關於「桃園市○○區○○村○○○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村○○○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