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5年度,49號
TYDV,105,建,49,20170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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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建字第49號
原   告 李信東
訴訟代理人 余欽博律師
被   告 李庭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五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八十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參萬肆仟捌佰元為被告預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萬肆仟參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 書第2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時係以承攬契約之法律 關係為其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4 頁),嗣於民國105 年 8 月15日具狀表示追加民法第179 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 請求權基礎(見本院卷第72頁正、反面)。經核原告所為訴 之變更,均係基於同一室內裝修工程之同一基礎事實,核與 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 為本案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民事訴訟法第 262 條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併列被 告之配偶陳宥森為被告,嗣於106 年8 月23日言詞辯論期 日撤回對陳宥森之起訴(見本院卷第212 頁),此據陳宥森 之訴訟代理人當庭表示同意在案(見本院卷第212 頁),揆 諸上開規定,此部分已生撤回之效力。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原告於104 年8 月間承攬被告所有門牌號 碼桃園市○○區○○路000 巷00弄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 房屋)之室內裝修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因原告與被告之 配偶陳宥森為多年舊識,兩造遂未簽立書面契約,而係以口 頭約定工程費用以實報實銷方式計算,原告僅賺取施工期間 每月3 萬元之監工費用。被告為節省預算,於洽談之初並未



提供設計圖,且表示廚房廚具及4 樓主臥衛浴設備部分尚堪 使用不予更換,嗣被告於施工期間多次更改工程設計,且追 加包含廚房、玻璃、主臥衛浴、美術燈、水塔及部分木工修 改等工程項目,而系爭工程係於104 年10月間完工交屋,經 詳細核算後,總工程款及監工費用合計為1,294,300 元(工 程項目及分項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然被告僅支付其中50 萬元,其餘工程款及監工費用則迄未給付,爰依承攬契約及 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應給付工程款 差額及監工費用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794,3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㈠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原告以60萬元總價承攬,而非以實作 實算方式計價,且被告於估價時即已明確說明施工範圍及內 容,並無原告所稱嗣後有追加工程之事實,亦未約定原告得 另行請求監工費用。被告於估價時及工程期間曾多次向原告 要求提供合約、估價單明細等文書資料以保障雙方權益,詎 原告均藉詞推諉不給,甚至先前係以存證信函表示總工程款 為1,196,000 元,復於本件訴訟主張總工程款為1,294,300 元,前後不一顯係臨訟編造。
㈡被告雖僅支付工程款50萬元,惟因原告施作系爭工程存有如 下之瑕疵未經修復,應減少報酬6 萬元,且因施工之2 個月 期間原告係居住於被告家中,尚有租金4 萬元未付,經抵銷 後被告已無積欠原告任何款項可言:
⒈客廳局部陽台外推,陽台與客廳高度有落差(長約245 公分 、寬約150 公分),原告未將落差部分以水泥填滿鋪平,僅 以兩塊木板鋪平再鋪上新地板,為防止木板破裂塌陷意外發 生,需全部重新整修。
⒉一樓通往二樓樓梯階梯銜接處已有裂縫甚至剝落,銜接處止 滑條裝設位置錯誤,最頂端銜接鐵條及下樓最底部有數格樓 梯為空心,為防止木板破裂塌陷意外發生,需重新整修。 ⒊五樓佛堂塑膠地板滲水嚴重,原告於施工時未將原舊地板全 部拆除,直接以新塑膠地板黏貼於舊地板上,需全部重新整 修。
⒋四樓兒子房間滲水需重新抓漏補漆。
⒌三樓廁所原告所選購之洗手台大於馬桶,使用空間極為狹窄 ,需更換部分裝置設備。
⒍三、四樓廁所蓮蓬頭已鬆脫。
⒎一樓房間牆上電線盒插座部分未封閉,門口天花板有一個洞 ,需補洞及善後。




⒏三、四樓臥房冷氣全面包覆,未留空間導致需將天花板拆卸 始能進行冷氣維修及保養。
⒐四樓廁所無窗戶,原告未將通風口封閉部分挖通,直接於封 閉之通風口架上抽風機。
⒑五樓佛堂外陽台為焚化金紙處,原告未告知被告陽台地板使 用之材質及用料,導致金爐底下塑膠漆地板嚴重燒焦,需重 新整修。
⒒二樓飯廳地板已有多處翻起。
⒓原告未經被告同意即自行選購及裝置全部均為櫃子之系統廚 具,導致被告需另購置烘碗機等廚房設備。
⒔四樓廁所設備均為原告自行挑選,因廁所無法抽風十分潮濕 導致洗手台下櫃子生鏽無法關閉,被告需換購設備。 ㈢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 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其於104 年8 月間承攬被告所有系爭房屋之室內裝 修工程,兩造未簽立書面契約,原告已於104 年10月下旬交 屋,被告僅給付工程款50萬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 信為真實。至於原告復主張系爭工程係連工帶料、實報實銷 ,另加計每月3 萬元之監工費用作為承攬報酬,被告尚有工 程款差額704,300 元及監工費用9 萬元未為給付等情,則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從而本件兩造所爭執之處 ,應在於:㈠兩造就系爭工程係約定實作實算抑或總價承攬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差額704,300 元及監工費用 9 萬元,是否有理?茲分別論述如后:
㈠兩造就系爭工程之工程款係約定實作實算抑或總價承攬?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關於承攬報酬計算方式,工程實務上大致可區分為 「總價承攬」及「實作實算」二類;所謂「總價承攬」,係 指定作人提供詳細、正確之圖說、規範及價目表等資料,由 承攬人依該等資料完成約定之工作後,定作人悉依約定支付 固定價額報酬辦理結算,除另有辦理契約變更或調整價金事 由約款之情形外,承攬人必須在約定之總價下完成所有工作 ,意即係由承攬人依圖說完成契約約定之一定工作後,定作 人悉依契約約定之總價計算報酬辦理結算,並參酌契約所訂 之變更或調整價金事由約款辦理計價,其重點在於計價結算 方式,係以契約約定總價為基礎,而非以個別工作項目實際 施作數量加乘單價後累計結算。至實作實算契約,則為承攬 人依據其實際施作個別工作項目之數量加乘約定單價計算複 價,再累計結算,工程之實際數量及報酬,須至最後實際完



工結算後才能確定。又總價承攬契約係承攬人與定作人間就 工作數量、金額預先為風險分配,就預估數量與實際完成數 量差異在一定範圍內(通常為10%),不為找補,實作實算 契約則無此問題。是承攬契約當事人間若未明示以總價承攬 方式計算報酬,即應依實際完成工作之數量計酬,始符民法 第490 條規定意旨。本件原告主張主張其承攬被告所有之系 爭房屋室內裝修工程,兩造約定連工帶料、實報實銷,另加 計每月3 萬元之監工費做為承攬報酬等語;被告則辯稱系爭 工程係以60萬元由原告總價承攬云云。經查,兩造均不爭執 渠等於締約之初並未立有書面契約,於開工前亦無任何一方 提供圖說、數量、價目表等資料供參,於兩造各執一詞情況 下,衡情應無數量差異風險分配之約定,參諸前述工程實務 之說明,尚難認本件系爭工程為總價承攬之約定,而應依實 際完成工作之數量為依據而計算報酬。
㈡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工程款差額704,300 元及監工費用9 萬 元,是否有理?
⒈工程款差額部分:
系爭工程應依實際完成工作之數量為依據計算報酬,業如前 述,則原告就計價之工程款本應就其施作項目之雇工施作、 材料採購支出等憑證齊備,以便在雙方發生爭執時,使其請 款有所依據,惟被告爭執原告所提出之工程報價單內容(見 本院卷第7 至17頁),原告遂聲請以鑑定方式證明其就系爭 工程實際完成工作之合理價款。嗣經本院囑託桃園市室內設 計裝修商業同業公會就附表二所示之工程項目逐一就上開報 價單內容及現場實際情形、工程慣例、一般市場行情鑑定價 值,結果合計為1,297,173 元(包括工程款1,207,173 元、 監工費用9 萬元),有鑑定報告附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86 頁),而原告對於上開鑑定結果沒有意見(見本院卷第212 頁),被告就此係表示雖然鑑定裝潢的價值是鑑定報告所說 的價值,但伊當初跟原告是採總價統包的方式,總價是60萬 元,伊已付50萬元等語(見本院卷第212 頁),足見兩造就 前揭鑑定之數額並無意見,則上開鑑定結果自屬可採。準此 ,原告實際完成工作之工程款價值為1,207,173 元,扣除兩 造所不爭執被告已給付之50萬元,原告尚得請求被告給付工 程款差額707,173 元,洵堪認定,而原告於本件僅主張被告 應給付工程款差額704,300 元,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⒉監工費用部分:
依現場施作水電工程人員即證人呂建忠之證述:「我曾經私 下問過設計師你這樣子要賺什麼,設計師回答因為交情很好 ,所以就賺1 個月2 、3 萬的監工費而已,這些話沒有當著



陳宥森的面問」、「(問:你是否聽說過設計師談監工費的 事?)就是方才說私下問他的那次,陳宥森那時不在場,設 計師說他們就交情很好,所以看我朋友要作什麼我會跟你說 ,作完再算錢,因為是朋友,所以就意思一下,1 個月賺點 監工費就好了」等語(見本院卷第91頁背面、第92頁),是 依上開證人之證述內容,並未親自在場見聞兩造就監工費用 有何約定,而僅事後聽聞原告單方面之陳述,尚無法證明兩 造除連工帶料、實報實銷外,另有監工費用之約定,原告就 此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實其說,是難認兩造就系爭工程有此 費用之約定,被告亦無不當得利可言,從而原告此部分之請 求,洵非有據,應予駁回。
⒊至於被告辯稱原告積欠伊房租4 萬元云云,惟據原告所否認 ,被告又未提出任何證據以供本院參酌,尚屬無憑,不可採 信。被告另就工程瑕疵辯稱應予扣款部分,按工作有瑕疵者 ,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 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 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又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 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 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但瑕疵非 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 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再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 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 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 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民法第493 、 494 、495 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因承攬人具有專業知識 ,修繕能力較強,且較定作人接近生產程序,更易於判斷瑕 疵可否修補,故由原承攬人先行修補瑕疵較能實現以最低成 本獲取最大收益之經濟目的。是承攬人之工作有瑕疵,須定 作人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承攬人如不於期限內修補 時,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請求承攬人償還修補必要費用 ,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而被告對於伊已定期催告原 告修補瑕疵乙節,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且觀諸被告所提臺北 長春路郵局第300 號存證信函之內容(見本院卷第19頁正反 面),僅係空泛指責原告施工品質低劣云云,並未逐一具體 指述原告所施作之工程有何瑕疵,實難認被告已踐行民法第 493 條第1 項之「定相當期限催告」原告「修補瑕疵」之程 序,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發生不於期限內修補時之瑕疵擔保 效力,故定作人即被告尚不得逕行採取自行修補,或請求償



還修補必要費用、減少報酬、損害賠償之主張,是被告此部 分所辯,於法不合,要難採認。
⒋準此,本件被告尚應給付原告工程款差額704,300 元,逾此 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 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 利率為5 %,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及 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是原告就其得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 部分,請求加計週年利率5 %之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而本件起訴狀繕本係於105 年6 月29日寄存送達予被 告(見本院卷第29頁),依法於105 年7 月9 日生送達效力 ,是本件原告向被告請求利息之起算日為105 年7 月10日, 應堪認定。
五、綜上所陳,原告依承攬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 項所示之工程款差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就原告勝訴部分,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 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 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之結果均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莊琦華
附表一:原告主張之工程項目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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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工程項目 │金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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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拆除工程 │6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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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水電工程 │9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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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泥作工程 │11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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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木作工程 │29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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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木地板工程 │112,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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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廚具工程 │8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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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油漆工程 │1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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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鞋櫃工程 │2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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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燈具工程 │6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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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磁磚費用 │3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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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衛浴設備 │4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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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清潔工程 │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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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塑膠地板工程│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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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白鐵花架 │2,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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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玻璃工程 │90,000元 │
├──┼──────┼───────┤
│ 16 │監工費用 │90,000元 │
├──┼──────┼───────┤
│總計│ │1,294,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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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系爭工程各樓層施作項目及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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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主張之施作項目 │被告陳述之施作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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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樓(車│⒈樓梯及局部隔間拆除及│⒈車庫隔成一間房 │
│庫隔間增│ 垃圾清運工程 │⒉房間鋪木地板 │
│加一間女│⒉拆除後泥作修復工程 │⒊樓梯鋪木地板 │




│兒房) │⒊全室木作隔間及天花板│⒋牆面及天花板油漆 │
│ │ 工程 │ │
│ │⒋油漆工程 │ │
│ │ 全室填縫、批土、打磨│ │
│ │ 、噴漆工程 │ │
│ │⒌水電重新配線移位 │ │
│ │⒍全室燈具工程 │ │
│ │⒎女兒房全室及一樓至二│ │
│ │ 樓樓梯木地板工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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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樓(客│⒈拆除工程 │⒈廚房 │
│廳、餐廳│ 大門、樓梯、局部隔間│⒉客廳及餐廳鋪超耐磨地板│
│及廚房)│ 、廚具、馬桶、全室木│⒊陽台外推 │
│ │ 作拆除工程 │⒋牆面及天花板油漆 │
│ │⒉拆除後泥作修復工程(│⒌作電視牆 │
│ │ 含磁磚) │ │
│ │⒊木作工程 │ │
│ │ 全室天花板、間接照明│ │
│ │ 、窗簾盒、隱藏門二樘│ │
│ │ 、電視櫃、電視牆、公│ │
│ │ 仔層板、局部隔間工程│ │
│ │ 及天花板修改工程 │ │
│ │⒋系統櫥櫃工程 │ │
│ │ 全新廚具更換(含排煙│ │
│ │ 機、瓦斯爐具及電器櫃│ │
│ │ ) │ │
│ │⒌玻璃工程 │ │
│ │ 廚房全室封烤漆玻璃、│ │
│ │ 茶几檯面玻璃、電視櫃│ │
│ │ 檯面玻璃 │ │
│ │⒍油漆工程 │ │
│ │ 全室填縫、批土、打磨│ │
│ │ 、噴漆工程 │ │
│ │⒎水電重新配線移位 │ │
│ │⒏全室燈具工程 │ │
│ │⒐全室鋪木地板 │ │
│ │⒑磁磚工程 │ │
│ │ 大門地面及壁磚修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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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樓(女│⒈拆除工程 │⒈廁所 │




│兒房、客│ 浴室全部、全室房間天│⒉其中1 間房間鋪木地板 │
│房及公共│ 花板 │⒊牆面及天花板油漆 │
│衛浴) │⒉泥作工程 │⒋鋪木地板的房間靠近冷氣│
│ │ 浴室全室防水、粗胚抹│ 的範圍有作1 條裝飾牆 │
│ │ 平、磁磚貼工 │ │
│ │⒊三樓天花板、間接照明│ │
│ │ 、窗簾盒 │ │
│ │⒋油漆工程 │ │
│ │ 全室填縫、批土、打磨│ │
│ │ 、噴漆工程 │ │
│ │⒌水電重新配線移位 │ │
│ │⒍全室燈具工程 │ │
│ │⒎1 間臥室鋪木地板 │ │
│ │⒏衛浴設備 │ │
│ │ 馬桶、洗臉盆、浴櫃、│ │
│ │ 衛浴五金 │ │
│ │⒐玻璃工程 │ │
│ │ 浴室明鏡、浴室淋浴隔│ │
│ │ 間 │ │
│ │⒑磁磚工程 │ │
│ │ 浴室地磚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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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樓(主│⒈拆除工程 │⒈廁所 │
│臥套房及│ 浴室全部、全室房間天│⒉其中1 間房間鋪木地板 │
│男孩房)│ 花板 │⒊牆面及天花板油漆 │
│ │⒉泥作工程 │⒋鋪木地板的房間靠近冷氣│
│ │ 浴室全室防水、粗胚抹│ 的範圍有作1 條裝飾牆 │
│ │ 平、磁磚貼工 │ │
│ │⒊四樓天花板、間接照明│ │
│ │ 、窗簾盒 │ │
│ │⒋油漆工程 │ │
│ │ 全室填縫、批土、打磨│ │
│ │ 、噴漆工程 │ │
│ │⒌水電重新配線移位 │ │
│ │⒍全室燈具工程 │ │
│ │⒎1 間臥室鋪木地板 │ │
│ │⒏衛浴設備 │ │
│ │ 馬桶、洗臉盆、浴櫃、│ │
│ │ 衛浴五金 │ │
│ │⒐玻璃工程 │ │




│ │ 浴室明鏡、浴室淋浴隔│ │
│ │ 間、浴室壁面修飾玻璃│ │
│ │⒑磁磚工程 │ │
│ │ 浴室地磚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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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樓(佛│⒈拆除工程 │⒈佛堂鋪塑膠地板 │
│堂) │ 全室天花板、陽台地面│⒉佛堂陽台內側鋪磁磚 │
│ │ 打到結構體 │⒊牆面及天花板油漆 │
│ │⒉泥作工程 │ │
│ │ 陽台地面防水處理、PU│ │
│ │ 處理、陽台圍牆壁面貼│ │
│ │ 工 │ │
│ │⒊木工工程 │ │
│ │ 全室天花板、佛堂壁面│ │
│ │ 封板 │ │
│ │⒋油漆工程 │ │
│ │ 全室填縫、批土、打磨│ │
│ │ 、噴漆工程 │ │
│ │⒌水電重新配線移位 │ │
│ │⒍全室燈具工程 │ │
│ │⒎全室鋪塑膠地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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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樓 │⒈更新水塔 │更新水塔 │
│ │⒉水塔管線重新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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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