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家訴字第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魯小秀
○○○○○ ○○○
訴訟代理人 魏東榮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榮譽國民之
家
法定代理人 陳敦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5 年度家訴字第156 號確認繼承權存
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307,1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書記官 郭玉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