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股份收買價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5年度,11號
TYDV,105,司,11,20170901,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焦平海
代 理 人 陳正奇
相 對 人 游大吉
      呂照斌
      林俊偉
      劉凡華
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收買相對人游大吉等人所持合晶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股份價格事件,未據繳納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
為聲請,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250元【計算式:
(30,000+100,000 +10,000+15,000)×0.15元=23,250】,
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新臺幣500 元。茲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寶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何伊羚

1/1頁


參考資料
合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