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1年度,49號
TYDM,91,重訴,49,20031128,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旭田律師
        陳勝忠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蔡文燦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