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黃旭田律師
陳勝忠律師
被 告 乙○○
右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家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
被 告 丙○○
右 一 人
蔡文燦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
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