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六三一號
聲 請 人 瑞士商蘇黎世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傳成
訴訟代理人 蕭翠娟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
字第二九四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九四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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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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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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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創傑科技股份有限│中國信託商業銀│九十二年一月二十│壹拾陸萬柒仟肆佰捌拾伍│BX0四二二五六│ │
│ │公司楊丁元 │行新竹分行 │七日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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