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一號
聲 請 人 研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二一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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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七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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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票 面 金 額 │發 票 日│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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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宇太網訊股份有限│新竹國際商業銀│叁佰肆拾萬零叁佰│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AA0一0七0三│ │
│ │公司袁允中(新戶│行科學園區分行│壹拾柒元 │ │一 │ │
│ │名建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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