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69號
SCDV,92,補,869,200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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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九號
  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林清和
  被   告 泉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玲
  被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
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
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
條之十三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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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泉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