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62號
SCDV,92,補,862,2003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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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朝
  被   告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以美金計算之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美
     元匯率,每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二0九元折算,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
     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叁角壹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貳仟肆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
     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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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