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六二號
原 告 奇普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明朝
被 告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昌榮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原告請求以美金計算之金額,依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日中央銀行牌告美
元匯率,每一美元兌換新台幣三四.二0九元折算,折合新台幣壹拾貳萬
柒仟肆佰伍拾玖元叁角壹分,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肆萬貳仟肆佰捌
拾陸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肆佰陸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仟肆佰零壹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
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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