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820號
SCDV,92,補,820,2003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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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八二0號
  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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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   告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居榮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壹拾伍萬零貳佰肆拾陸元,折合新台幣肆拾
     伍萬零柒佰叁拾捌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仟陸佰伍拾叁元,折合新台幣肆
     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肆仟玖佰壹拾肆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提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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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瑄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