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1年度,83號
SCDV,91,簡上,83,2003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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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
  上 訴 人 世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 訴人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本院竹東
簡庭九十一年度竹東簡字第六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
九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
(一)原判決廢棄。
(二)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二、陳述:除與原審判決書所載者相同茲予引用外,補稱:
(一)依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丁○○先生所言,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催款時,才提出廠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瑞軒公司)火災發生事故之理由,惟針對
此原因可傳訊瑞軒公司陳安利副理、潘源忠主任及廠務魏先生及被告公司甲○
○等人為證,亦可向瑞軒公司調事故發生時通聯記錄單。被上訴人如不知情,
為何派公司配線技術員在事故發生當天在現場連夜加班搶修更改控制線路及更
換電磁開關二十多個。
(二)上訴人承包瑞軒公司總工程款為新臺幣(下同)一百萬元,扣除火災事故賠償
金額五十二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元,剩餘四十七萬三千零一十九元,上訴人應追
究工程施工單位之連帶責任,因本件火災肇因被上訴人配電盤接線少一條迴路
線所致,故以被上訴人前開貨款抵銷。且據瑞軒公司所提之火災報案證明,經
核算上訴人可能損失逾千萬元,例如:保險公司絕不可能讓瑞軒公司在幹線上
因火災燒損之主線中間以接線方式處理,一定要由變電室重新配新線到各主要
開關箱,又火災現場燒毀之線槽內的電線至少有三十條主幹線,每一條幹線至
少長七十公尺以上,所需更換之工資及材料費初步估計至少需要六百萬元以上
,且如全部更換新幹線必需全廠停工一星期進行施工,以瑞軒公司成本分析計
算,停工一天需賠償三十三萬六千六百元計算,停工七日則需賠償二百三十五
萬二千元。是上訴人應有權向被上訴人求償全額之賠償金五十二萬六千九百八
十一元並主張抵銷。
三、證據:除援用原審之立證方法,另聲請傳訊丙○○、戊○○、甲○○等人為證。
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援用原審判決書所載。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上訴人於八十九年六月間向原告購買零件,貨款三萬零八
百九十五元,已付款一萬元,尚欠二萬零七百九十元。嗣上訴人復於八十九年八
月欠貨款二十五萬元,同年九月份欠貨款二萬四千一百七十一元,同年十月份貨
款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六元,同年十二月貨款二萬七千四百三十二元,總計欠款三
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九元,迭經被上訴人催討未獲置理,爰請求上訴人給付三十
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等情。
二、上訴人則以:前開款項除零件外尚有工資,欠款金額無誤,但本件火災肇因被上
訴人配電盤接線少一條迴路線所致,業主瑞軒公司業已向伊求償五十二萬六千九
百八十一元,被上訴人至少應負一半之賠償責任,故以被上訴人前開貨款抵銷。
又火災發生後伊有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師傅有至現場修改,並追加修改零件
,況保固期間為一年,原告自應負責。火災係因配電盤引起,七日內無法驗收,
因到工地後要配線並經測試至少需五日,但配電盤交給顧主測試時即發生火災等
語,資為抗辯。
三、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積欠其貨款三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九元未付之事實,業據提
出應收帳款對帳明細五紙、估價單四紙、出貨單二十紙、統一發票三紙、貨款明
細一紙等件為證,復為上訴人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正。上訴人雖辯稱因被上訴
人所承做之配電盤接線少一條迴路線,導致上訴人所承包之訴外人瑞軒公司湖口
廠廠房起火,上訴人因此被扣款五十二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元,被上訴人應負連帶
責任,故以上開賠償金額主張抵銷云云。惟被上訴人則否認其所承做之配電盤有
何瑕疪,是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自應由上訴人就此有利於己之事
實負舉證責任。
四、經查上訴人承包訴外人瑞軒公司MTBF室工程,因施工不慎造成現場損害,致遭訴
外人瑞軒公司扣款五十二萬六千九百八十一元等情,固據上訴人提出協議書一紙
為證,惟觀之協議書所載,僅列各項復原工程費用(包含電纜損毀搶修工程、滅
火器換藥、充氣、品保部QER實驗室損失、瑞軒停線損失),並未註明受損之
原因為何。又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受損是否因原告之配電盤配線錯誤而引發火災
,因未報案,並無相關資料可供審酌,業經原審依職權向新竹縣消防局函查屬實
,有該局九十一年四月一日九一竹縣消調字第一五八五號函在卷可憑(原審卷第
五八頁),上訴人亦不否認當初並未報案,惟聲請傳喚證人丙○○、戊○○、甲
○○等人為證。查證人戊○○證稱:「(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二日有發生火災?如
何引起的?)有,我不清楚如何引起」、「(被上訴人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火災發生後有無派人去修?)我是針對上訴人世竝企業有限公司,上訴人世竝企
業有限公司有負責修復,但實際上是誰去修的我不知道」等語(本院卷第四三至
四四頁),其並未能明暸起火原因;再證人甲○○證稱:「(八十九年間上訴人
承包瑞軒公司工程,你是否有參與?)有,我負責維修工程」、「我接到通知趕
過去已燒得很嚴重,起火原因不清楚,整個房間都是煙」、「(你弟弟乙○○
何會主張配電盤少了廻路線才發生火災?)我認為不可能,因為被上訴人公司是
根據上訴人公司提供的單線圖去裝置配電盤的」、「(事發後你們承包的部分如
何處理?)配電盤沒有燒毀,只有上面的電線燒毀,瑞軒找人來換,由上訴人公
司付款,但責任是誰沒有鑑定。後來瑞軒在試時發現配電盤切換出問題,110
跟120切換時時間不夠,因少了一個輔助電驛」、「(是因為這個原因而起火
的嗎?)我認為不是,因起火前沒有去試切換的動作,如切換不過來只是會跳電
而已,不會電線走火」、「(火災後被上訴人公司有去修嗎?)被上訴人公司有
去看,但不是配電盤的問題,所以也無從可修,後來要變更設計時要追加輔助電
驛,他們才派人去裝」等語(本院卷第五六至五七頁),亦無法證明起火原因為
何,甚至認為被上訴人公司是根據上訴人公司提供的單線圖去裝置配電盤,起火
原因與配電盤無關。查證人甲○○為上訴人胞兄,所為證詞應無偏坦被上訴人之
虞,且其實際負責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維修,對本件事故原因自較上訴人法定代
理人乙○○清楚,所為證詞應可採信,自難認本件火災事故肇因於被上訴人。至
上訴人雖另抗辯被上訴人有至現場修改並追加零件可證其有通知被上訴人且被上
訴人有疏失乙節,惟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既受損,其中相關設備零件因受損而需
修改、更換,因配電盤之零件或修改既係由被上訴人承做,則上訴人通知被上訴
人至現場處理,乃當然之理,尚難據此推論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受損係被上訴人
之疏失所致。從而,上訴人以被上訴人就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受損部分應負賠償
責任,而主張抵銷應付之款項,難認有理。
五、按買賣契約之買受人有交付約定價金之義務;又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
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
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既無法舉證證明訴外人瑞軒公司廠房火災受損係被上訴人
之疏失所致,其主張抵銷之抗辯,即無理由。從而,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給付三
十三萬四千三百八十九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日(即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審
判令上訴人如數給付,核無不洽。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吳上晃
~B法   官 滕治平
~B法   官 楊明箴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許麗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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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皓業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瑞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