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扣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聲撤扣字,106年度,11號
TYDM,106,聲撤扣,11,2017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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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撤扣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欽賢
受扣押處分
人即
犯罪嫌疑人 何祥瑋
上列聲請人因受扣押處分人何祥瑋詐欺案件(本院105 年度聲扣
字第1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少連偵字第157 號
),聲請撤銷扣押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包括 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可為證 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第 4 項、刑事訴訟法第1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扣押之物 是否有繼續扣押之必要,事實審法院自得本於職權,依審判 之需要及訴訟進行之程度,審酌裁量(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 抗字第129 號、95年度台抗字第49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固主張其已向犯罪嫌疑人何祥瑋購得其名 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小客車),並提出 汽車買賣合約書影本為據,然,系爭小客車迄今為止仍登記 載何祥瑋名下,此有汽車行車執照影本與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可稽(見本院106 年度聲撤扣字第11號 卷第3 頁、第9 頁),是系爭小客車確係何祥瑋所有無訛, 而何祥瑋現因詐欺案件,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偵辦中,並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亦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106 年度聲撤扣字第 11號卷第11頁),是本院依據檢察官提出之通訊監察譯文、 被害人警詢筆錄、犯罪嫌疑人之財產歸戶資料等資料,足認 何祥瑋因參與詐騙集團犯罪嫌疑重大,系爭小客車自形式上 觀之,確可能係因詐騙所得或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或其 孳息,本院因而以106 年度聲扣字第10號裁定准予扣押在案 。又本件因尚在檢察官偵查中,受扣押處分人即犯罪嫌疑人 何祥瑋於本案所涉罪嫌、犯罪情節、犯罪所得如何,仍有待 日後承審之刑事法院實質調查、審認,是受扣押處分人因詐 欺之犯罪所得之數額,依現有訴訟程序階段,尚無從判斷應 否諭知沒收、沒收之數額或追徵應沒收之物或財產上利益之 價額;承上,系爭小客車既係犯罪嫌疑人何祥瑋所有,依現



有證據以觀,確實可能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則本院就系 爭小客車所為之扣押裁定即屬合法有據,聲請人據其與犯罪 嫌疑人何祥瑋之買賣契約,而聲請撤銷本院就系爭小客車之 扣押命令,自難准許,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與犯罪嫌疑人間 就系爭小客車債權之糾紛,應另循民事程序解決,附此敘明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鄧文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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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